邢台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七起非法采矿案件,十三名被告人被处以刑罚
时间:2022-07-08 来源:沙河法院
今年以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保持打击非法采矿、采砂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日前,邢台中院组织基层法院对7起非法采矿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13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期,并依法判处罚金合计25万元,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76.2万元,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2.3万元。
郭某辉非法采矿案。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郭某辉在临城县郝家庄村北荒坡非法开采钙石共计4994.58吨,开采的钙石出售给郭某银的石粉厂。经河北地大矿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郭某辉非法开采的钙石为白色细晶方解石大理岩(钙石),经价格认定单价为37元/吨,非法所得共计184799.46元。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辉在赞皇县郝某振石坑非法开采钙石,并将开采的钙石出售到郑某芳石粉厂,郑某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郭某辉钙石款共计66100元。2021年2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辉和杨某亮(另案处理)合伙在赞皇县郝某振石坑非法开采钙石,并将开采的钙石出售到郑某芳石粉厂,郑某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杨某亮钙石款共计154080元。除支付给坑主郝某振(另案处理)52220元外,郭某辉与杨某亮将剩余款项平分。经河北地大矿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郭某辉非法开采的钙石为白色细晶方解石大理岩(钙石)。
宁晋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郭某辉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04979.46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当地政府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令被告人郭某辉承担环境综合治理恢复施工费用17.43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当地政府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牛某国、范某民、李某江非法采矿案。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牛某国、范某民、李某江、苏某强(在逃)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用他人开采石料,并将所开采石料销售,共计获利39万元。被告人牛某国、范某民、李某江在非法采矿过程中各出资1万元,获利65000元,获利部分已退缴至侦查机关。案发后被告人牛某国、范某民、李某江均投案自首。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牛某国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范某民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牛某国、范某民、李某江各自退缴的违法所得6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牛某国、范某民、李某江就非法采矿行为在邢台市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牛某国、范某民、李某江以开采量4400吨为限对被盗采山体形成采坑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99539元;被告人牛某国、范某民、李某江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专家咨询费5000元。
郑红波非法采矿案。2018年初,被告人郑某波和路某磊(已判决)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河北省沙河市十里亭镇中高村村东路某磊家的沙土地里非法开采砂石。郑某波负责提供盗采工具铲车、筛子,并安排铲车司机和联系砂石销售。路某磊提供采砂土地并按每车200元-300元抽取提成,还在采砂前期望风放哨,路某磊共计获利25500元(已退赔)。经现场测绘,采坑总占地面积为2499.17平方米,估算挖方量为14816.82立方米,非法开采的砂石价值共计353052元。
案发后,被告人路某磊回填部分砂坑。经邢台蒙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测算,回填预算费用为265393.68元。路某磊家属主动代为退赔违法所得25500元。被告人郑某波近亲属已代其退赔矿产资源损失327552元,现正在对盗采砂石的砂坑进行回填。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波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郑某波退缴的矿产资源损失327552元,上缴邢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被告人郑某波与同案犯路某磊对涉案砂坑恢复原状承担连带责任,如不能修复被挖砂坑,则与路某磊连带承担砂坑修复费用265393.68元;被告人郑某波在邢台市媒体上就非法采矿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端某林非法采矿案。被告人端某林占有使用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沙河城镇端庄村西约8亩土地,用于农业种植。2019年初,端某林擅自将该土地提供给端某辉(已判决)、王某甲(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等人非法采砂,并收取相关费用19万元。经鉴定被非法开采的砂子为三类建设用砂,挖方量约为2534立方米,价值126700元。经评估被挖砂坑的修复费用为57672元,评估费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端某林投案自首。
平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端某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端某林违法所得19万元,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端某林将提供给他人非法采砂造成的砂坑恢复原状,若被告不能修复被挖砂坑,则承担砂坑修复费用57672元,同案犯端某辉、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端某林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费2000元,同案犯端某辉、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民、靳某刚非法采矿案。2019年夏,在没有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民、靳某刚在沙河市大油村村北1000米处的大沙河南岸,盗采砂石运送至大油村村北500米处李某民的石子厂内,进行加工销售,盗采砂石价值约为11万元。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检测认定,砂石符合建筑用石标准。后李某民被抓获,靳某刚主动到沙河市公安局治安行动大队接受调查。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民退赔矿产资源损失11万元。
经评估,砂坑回填量为2200立方米,土地平整需要500立方米,总工程量为2750立方米,将砂坑恢复原貌所需治理费用为60500元。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民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靳某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民、靳某刚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0000元,上缴邢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被告人李某民、靳某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沙河市大油村村北1000米处大沙河南岸处砂坑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李某民、靳某刚则承担生态修复费用60500元;被告人李某民、靳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沙河市市级媒体就非法采矿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刘某英、刘某辉、刘某华、韩某甲非法采矿案。2021年2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英、韩某英(另案处理)雇佣小干言村郭某亮(另案处理)开铲车进行盗采砂子,并雇佣小干言村韩某乙(另案处理)、韩某宁(另案处理)将盗采的砂子运往此坑南边的空地上,后将盗采的砂子卖给他人共收取卖砂款353690元。四被告人用于非法采砂的铲车1辆扣押于隆尧县公安局。2021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英、刘某辉、刘某华、韩某甲四人在小干言村非法采砂,获利共计135900元。经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五二0队勘测,采挖物为矿产资源,符合Ⅲ类建筑用砂标准。
平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英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刘某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韩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英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53690元;被告人刘某英、刘某辉、刘某华、韩某甲共同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35 900元;扣押的铲车予以没收。
赵某三非法采矿案。被告人赵某三以建设养牛场为由,在隆尧县尹村镇彭村西北方向租赁耕地10余亩,2021年4月份用彩钢将租赁耕地围挡起来,后雇佣王某国(另案处理)当铲车司机开始挖坑建青储池,过程中挖出砂子,赵某三通过孙某健(另案处理)等人将砂子卖出。经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五二0队勘测,采挖物为矿产资源,采挖总量2864.1立方米,经隆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总价为429615元。后被告人赵某三投案自首。经评估,采坑恢复原貌所需费用为165820.88元,评估费为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铲车一辆、113.98吨河砂。
平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赵某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29 615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三承担其对环境造成损害产生的采坑修复费用165 820.88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三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费5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省级媒体就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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